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市局税政一处、二处、计财处、信息处:
为加强我市市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强化税源监控,防止税款流失,遏制抢拉税源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我市对建筑业税收实行“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管理范围
凡在我市市区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属于行业管理的范围;对纳税人兼营应税货物或营业税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以主营业务确认税收管辖权。
涉外分局负责建筑业应纳各项税收(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基金、社保费的征收和建筑业发票的管理。
市区外的建筑企业在市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按工程项目到涉外分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管理职责
1、信息采集
涉外分局每月从市建设局和社会协税护税网络采集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并及时登记《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台账》(附件:表一),经实地落实后,输入计算机按项目实施税收管理。
2、项目登记
涉外分局对每项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要求填写《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附件:表二),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填写《徐州市建设单位备案登记表》(附件:表三)。
(1)从建设局采集的信息,应按照工程项目名称登记《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台账》,详细记录工程中标方的各类信息(包括法人信息、地址、电话、财务负责人信息、办税人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等);同时登记工程招标方(发包方)的信息(包括法人信息、地址、电话、基建项目联系人信息等等)。
(2)从社会协税护税网络采集的信息,首先要填写《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附件:表二),其次要登记《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台账》(附件:表一)。
(3)建设工程项目发生变更、转包、分包等情况,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变更手续。
3、税务登记
新办的纳税人仍按照我市目前实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4、发票管理
(1)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发票实行扎口管理,纳税人需开具建筑业发票到市涉外分局办税服务厅和建设局开票点开具。
(2)纳税人在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或劳务结算时,遵循开票纳税的程序,税务机关采取以票控税即通过电脑发票控制每个项目工程。对于工程预收款,要求统一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江苏省徐州市建筑业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预收款收据》),该收据由税务机关集中管理,企业每发生一笔工程预收款,都要到税务机关开具《预收款收据》;每开一张发票都要征收应纳的相关税金,做到票票相符。
(3)对于工程建设单位,涉外分局应与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协作,告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向承建单位索取《江苏省徐州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和《预收款收据》,其他票据为非法凭证。税务机关有权对其接受、使用票据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
5、申报征收
(1)纳税人应分月按工程项目填报《徐州市建筑业地方税(费、基金)申报表》(附件:表四)到涉外分局进行纳税申报,涉外分局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通用缴款书征收税款,缴入各区金库。在市建设局设立的开票点预扣的税款也按上述方案办理,即每一笔开票业务都要征收应纳的相关税金,做到票票相符。
(2)纳税人申报零星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填写《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申请表》(附件:表六)涉外分局按照项目所在地开票解入项目所在地区级金库,同时登记《徐州市建筑业开票台账》(附件:表五)。
(3)对跨区域的工程项目应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6、征收管理
(1)涉外分局应对完工的建设工程,做好税款结算和项目登记的注销工作。项目登记注销应遵循“税、票、登记”逐步清销的步骤。
(2)涉外分局对管辖的纳税人纳税情况负责进行日常征管,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税情况的应移交市稽查局。
三、建筑业税收征管具体操作规程另行下发。
四、本通知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台账》
2、《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
3、《徐州市建设单位备案登记》
4、《徐州市建筑业地方税(费、基金)申报表》
5、《徐州市建筑业开票台账》
6、《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申请表》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