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对营改增试点后货运车辆的货运收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中心):

实行“营改增”试点后,对货运车辆的货运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货运车辆的货运收入应征收所得税。为防止税源流失,加强源头控管,便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对货运车辆的货运收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所得税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所得税的对象及范围

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各类货车、牵引车及挂车。

车主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姓名的,按规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车主登记为企业性质的,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归国税部门征管的企业,要求车主到地税主管税务分局出具该企业的所得税归国税部门征管的证明后不予征收,并在征管系统中对该车辆做出标识。

车主登记为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暂不征收所得税。

二、定期定额的征收标准

车辆类型为1吨以下(含1吨),年应纳税额为每辆60元;

车辆类型为1-2吨以下(含2吨),年应纳税额为每辆90元;

车辆类型为2吨以上的,年应纳税额为每吨每年60元。

对牵引车承载货物的挂车部分,按《机动车车辆行驶证》记载的核定载重质量为计税吨位核定征收。

三、纳税期限和地点

每年征收一次,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心城区由金平区地税局车船税征收单位在征收车船税时一并征收,其他区(县)由各单位按以上规定比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市局印发的 汕地税发[2008]202号文和 汕地税发[2012]138号同时停止执行。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11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