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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和饮食业核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市局于2006年7月27日印发了《关于建筑业核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榕地税发[2006]134号)和《关于饮食业核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榕地税发[2006]133号)。现结合实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筑业核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榕地税发[2006]134号)第二项中“《建筑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征收表》”改为“《建筑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征收通知书》”;第三项中“缴费依据按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办理”改为“缴费依据按本办法第二项规定办理”;附件名称由“建筑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书”改为“建筑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征收通知书”。

二、鉴于建筑业转分包过程中的“分(转)包专用发票”存在滞后的问题,上一级出包人无法及时取得“分(转)包专用发票”用于工程造价的扣除,因此,对建筑业企业采取“先征后抵”的办法,总包人在申报并扣缴营业税时,先按工程总造价全额计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取得“分(转)包专用发票后”再按发票金额抵充以后的应缴费款;以下各级承包人在开具“分(转)包专用发票”时,先按发票金额全额计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取得“分(转)包专用发票后”再按发票金额抵充以后的应缴费款。

三、若出现缴费单位(建筑业、饮食业)根据核定办法缴纳单位费率同时办理增员手续代扣相应个人费率的情况,应作为已扩面处理,要求企业按正常程序和时间缴费,不能由于未开具发票或未申报营业税而中断月份缴费,如有参保人员变化必须办理增减员手续。而且本次核定的仅为单位缴费部分,不得从中自行分解为单位和个人缴费两个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必须另行扣缴。

四、建筑业企业当月计费依据为当月开具的发票金额或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饮食业企业当月计费依据为当月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与发票或营业税所属时间无关。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建筑业企业,应集中在其办理社保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此类情况的跟踪。

六、饮食业核定办法中第二项规定的“可据实扣除单位缴费部分”仅指按饮食业企业中非本单位应参保人员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工资总额计算的单位缴费部分。

特此通知

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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