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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制定的《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制订的《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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