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 国发[2009]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精神,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府办[2012]33号)要求,做好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制订了《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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