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等文件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113项。其中,取消28项,调整85项。在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1项属于涉密事项,按照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112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附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要加快形成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改革行政审批评估评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审改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推进政府效能建设,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做到“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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