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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非典”防治工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1号),为进一步支持“非典”防治工作和缓解“非典”对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有关税收问题有所调整,《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税[2003]11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执行到2003年9月30日。

鉴此,自2003年9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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