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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8月26日起,对40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23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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