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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8号)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月期间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累计销售额,含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累计销售额=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营业税税率%)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在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应税(服务)行为销售额不合并计算。

二、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五、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试点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6日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税务登记日期

生产经营地址

注册地址

纳税人类别: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

主营业务类别:工业□商业□服务业□其他□

会计核算健全:是□

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当月1日□次月1日□

纳税人(代理人)承诺: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情况

受理人: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1.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2.表中“证件名称及号码”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3.表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4.主管税务机关(章)指各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

5.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

货物劳务: 年 月至 年 月共 元。

应税服务: 年 月至 年 月共 元。

情况说明

纳税人(代理人)承诺: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情况

受理人: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情况说明”栏由纳税人填写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具体情形及理由。

2.主管税务机关(章)指各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

3.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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