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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地税系统(不含宁波,下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就浙江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予以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15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其他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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