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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涉及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滨海新区第一至第六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关于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规定,在地税局办税窗口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对企业按代开发票金额8%的应税所得率(实际税负2%)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2%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在项目地缴纳的所得税,在注册地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减除,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如发生超缴,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注册地地税局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纳税人应提供项目地入库完税凭证及其他相关退税资料。

二、注册地地税局对纳税人退税申请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应退税金额并办理退库手续,同时向注册地国库提供项目地入库完税凭证等资料复印件。

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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