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不再对保障措施项下的进口钢铁产品加征关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和商务部关于终止实施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76号),自2003年12月26日起,海关不再对该保障措施项下的进口钢铁产品加征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公告[2002]3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38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32号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6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