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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29291010。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 海关总署公告[2003]64号。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根据商务部公告[2005]115号(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0日起,将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一)日本公司

1.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12.45%

2.其他日本公司60.02%

(二)韩国公司

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4.05%

2.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5.08%

3.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 Company Ltd.)15.78%

4.其他韩国公司61.14%

二、除上述反倾销税税率调整外,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3]6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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