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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共计15种,均为鲜(包括冷藏)水果(详见附件1)。

二、海关凭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台湾地区签发水果产地证明文件的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详见附件2)于2005年8月1日后签发的、能够证明水果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产地证明文件,办理享受零关税水果的征税验放手续。原产于台湾地区水果的原产地标准为在台湾地区完全获得,即在台湾地区收获、采摘或采集。

三、享受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应符合如下运输要求:

(一)直接从台湾本岛、澎湖、金门或马祖运输到大陆关境口岸。

(二)经过香港、澳门或日本石垣岛转运到大陆关境口岸。

经过上述地点转运到大陆关境口岸的,在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提交在台湾地区签发的,并以台湾地区为启运地的运输单证。

四、企业申报进口享受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时,报关单“随附单据”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填报“06”,其他具体填制要求,仍按 海关总署公告[2004]34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大陆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

2. 海关总署认可的台湾地区签发水果产地证明文件的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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