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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8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鉴于我市涉税鉴证业务备案已有规范程序,对各税务师事务所跨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同时按照省局和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要求进行备案;在本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仍维持已有备案操作程序。

二、各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含跨市执业)进行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事务所出具的所有报告;

(二)税务师事务所开出的发票的客户联、记帐联(原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备案表(www.szgs.gov.cn网站下载)填写完整,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携带电子版格式。

三、备案表填写注意事项

(一)报告编号一栏按照事务所法定编号、年度、鉴证报告类别、报告自然顺序号填写,不能有符号及中文。

例如:深圳市永信税务师事务所,其2006年出具的财产损失类第3份鉴证报告书,其编号应为该事务所法定编号24001加上自然年度2006,加上财产损失类别号码为04,再加上报告顺序号0003,即:备案表报告编号一栏应填写:240012006040003

(二)纳税人识别号应填写客户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即13位4403开头的号码)。

(三)按照涉税鉴证报告的不同类别进行以下分类:

1.01为汇算清缴类;

2.02为注销税务登记及清算类;

3.03为土地增值税类;

4.04为财产损失类;

5.05为房地产完工产品毛利类;

6.06为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类;

7.00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别。

四、鉴证报告签章格式

涉税鉴证报告必须按照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在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前提下,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印章,经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加盖: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方可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1、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

2、粤国税函[2008]68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九日

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

事务所全称   批准成立时间  
工商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营业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数量   注册税务师人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登记备案事项(到何地从事何种涉税鉴证业务):  
   
   
   
   
   
   
   
   
事务所(盖章): 经办人: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情况
1、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3、工商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事务所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事务所公章印模和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名及印章模式样  
7、国、地税务机构行政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册地国、地税务机关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意见 执业地国、地税务机关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 章) (盖 章)

注:本表及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一式五份,注册地、执业地的国、地税局行政监管部门,税务师事务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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