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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的公告

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整体工作安排,海关总署决定调整有关业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海关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二、在启用公路舱单的基础上,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扩大至广东省内各直属海关。

三、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水运、空运、铁路、公路且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的进出口转关货物,在应用安全智能锁、卡口前端设备、卫星定位装置等物联网设备以及卡口控制与联网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可实行公路转关作业无纸化。

四、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6]4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5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5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2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4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6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6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6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8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1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1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4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2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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