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的公告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0]59号。相关工作可依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3]29号附件2和 海关总署公告[2014]92号,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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