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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的公告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0]59号。相关工作可依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3]29号附件2和 海关总署公告[2014]92号,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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