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现将我省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1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有关建筑业应所税所得率的规定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170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首先应分别依据调整前后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再以应纳所得额的合计数依据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10%)倒推出收入总额,最后将倒推出的收入总额填入纳税申报表(B类)的收入总额栏进行纳税申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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