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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货便函[2010]2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各区(分)局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10]30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9]392号)的规定审核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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