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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3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5元/小时。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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