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拍卖行受执罚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委托拍卖罚没物品,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收增值税,并不得开具(或申请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拍卖行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拍卖非罚没物品,拍卖成交后,按照深国税发[1995]177号通知的规定,拍卖行以拍卖成交价的6%计算缴纳增值税。 [条款失效]
根据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国税公告[2011]6号),本法规第二条于2011-08-31失效。
三、各分局接通知后,应结合财税大检查工作对所辖拍卖行95年度纳税情况作一次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填写《深切圳市拍卖行纳税情况查处表》(见附件二)。有关查处情况及查处表请于12月1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
二、深圳市拍卖行纳税情况查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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