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期即征即退政策执行情况审核
深圳专员办于2009年7月15日开始对深圳市税务机关上报的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期即征即退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审核。审核对象包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市税务局,并对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部分“即征即退”企业进行现场抽检。
此次检查的外勤工作将于2009年8月21日前基本完成,8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上报财政部。
深圳特色的企业所得税“即征即退”优惠方案
深圳市作为一个经济特区,过去在税收政策上享有一定的自主权。深圳市政府在1988年和1993年分别出台了政策,将原有深圳市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15%优惠税率及定期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扩大到内资企业及深圳市特区外的企业,即宝安、龙岗地区。
对于这部分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过渡性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12号),规定从 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深圳市自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据此公布了《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 深国税发[2008]145号),明确了原享受深圳市自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即征即退”的安排。
工作方案明确,设立于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的内资企业及深圳市特区外(即宝安、龙岗)企业可按以下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原来适用15%税率的企业,从2008年至2012年,按照国家规定的过渡税率(18%,20%,22%,24%,25%)计算实际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原来适用定期减免的企业,从2008年至2012年,按照适用的税率(18%,20%,22%,24%,25%)减半计算或按照0%的税率计算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间的差额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只需按照目前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额,无需另行操作。
工作方案明确了原来享受深圳市自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也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样享受企业所得税的过渡性税率优惠。在政策执行上,尽管上述企业是以“即征即退”的形式享受过渡性政策,但这一安排主要是由财政部门内部处理。对企业而言,并不需要实际办理征退手续,只需按照实际应纳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
[宝安龙岗两区(特区外)原先享受的优惠是深圳市政府给予的,不符合国家过渡期优惠中的范围,也为防止其他地区攀比,故网上没有公开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