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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6号)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 财税[2009]166号文出台时间的特殊性,我局纳税人执行 财税[2009]166号文,如涉及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可以在2010年1月31日前办理备案,并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12.31 财税[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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