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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镜框费的通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我局决定从2002年8月1日起取消税务登记证镜框费(叁拾元),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拾伍元)照常收取。

根据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国税公告[2011]6号),本法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拾伍元)照常收取”于2011-08-31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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