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尚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到深圳市国税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其中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27日前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二、年营业税应税销售额(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11月1日起到2013年10月31日止)超过500万元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凡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可在2013年12月起在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使用防伪税控设备,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报名培训,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三、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在2013年12月31日以后,且现行已明确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前往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增值税应税服务减免税资格确认手续并提交《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附件)。
四、经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后即可领取国税发票,并可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除外)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发票于2014年1月31日前到深圳市地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经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于2014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发票于2014年4月30日前到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五、经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应自2014年2月1日起向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应自2014年4月1起向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原向深圳市地税机关申报的其他税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市地税机关申报。
六、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进行了筛选,名单将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布(深圳国税局网址www.szgs.gov.cn,深圳地税局网址www.szds.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5日
附件
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
| 纳税人识别号(国税): | 纳税人识别号(地税): | ||||||
| 纳税人名称(印章): | 联系电话: | ||||||
| 申请增值税应税服务 优惠项目名称 | 原在地税局办理营业税税收优惠情况 | ||||||
| 原享受营业税优惠项目名称 | 优惠方式 | 备案(审批) | 优惠时期起 | 优惠时期止 | 已减免 金额 | 已减免 税额 | |
| 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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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全部销售免税服务 | 是□ 否□ | ||||||
| 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核算方式选择 | 申请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项目及原因(不申请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不填该栏): | ||||||
经办人: 填表日期:
税务机关资格确认经 经办科科长:
填表说明:
1、本表仅适用于原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过营业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手续,其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4年1月后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2、纳税人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或同时从事不同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核算不清的,税务机关可按合理方法核定。纳税人应按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发生额占总销售额、发生额的比例,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进项税额。如纳税人从事的优惠项目进项税额具有相当的单一性和对应性,能与其他业务区分使用的,可选择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方式。采用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纳税人应将单独核算的项目从外购入库、生产领用、成本结转到销售等各环节的相关帐户设置明细帐,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实物的入库、领用、销售的过程能单独记录。核算准确、合理,资料完整。
3、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