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207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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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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