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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1995]239号《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文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按税法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从1995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纳税人在1995年9月30日之前的房屋租金收入未缴、少缴和欠缴的房产税,仍依照18%税率计算缴纳。第一条无效。

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应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对房地产转让,从1995年10月1日起(征费所属期)暂免征教育费附加。免征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化企业、单位及个人的房地产转让。[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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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深地税发 [2005]516)第四条的规定,本通知第三条于200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一、深府[1995]239号文

二、深府[1994]230号文

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1995]2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资金,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房地产一级市场调控,加快福田中心区开发。近期内,从严审批房地产新开发项目,暂停审批特区内改变用地功能和提高容积率项目,暂缓审批合作建房项目。鼓励投资者参加福田中心区开发建设,凡在福田中心区投资开发的,投资者可享受地价优惠政策,其项目用地的地价按现行市场地价标准下调 30%执行。

二、管好用活房地产资金。各国内金融机构要从严控制对企业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贷款;积极为投资结构合理、发展前景好项目有销路、价格合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楼宇出售提供按揭贷款。

三、免收商品房内销与外销的地价差价。

四、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可用减地价或原行政划拨用地建成的建筑物用于抵押。抵押合同应载明需补交地价款的数额,该数额须经深圳市物业估价所核定。金融机构需处分此类抵押房地产时,应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拍卖行负责从处分所得价款中先支付抵押合同载明的补交地价款的款额。

五、市属国有房地产企业,对尚未交或只交了部分地价款的住宅商品房(现楼,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可向市规划国土局申请转为微利房。经批准后,由市住宅局按微利价格(建筑成本加10%的利润)收购。被住宅局收购的楼房,其欠交的地价款按微利房地价标准核减。

六、凡在宝安、龙岗区购买由市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的个人,可办理蓝印户口入户手续。取得蓝印户口一年后,可申请转为常住户口。

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在70(含7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蓝印户口指标3个;面积在100(含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蓝印户口指标4个(具体购房人户政策详见附件)。

七、自本规定下发之月起二年内,境外人士一次性购买深圳市商品房达400万港元以上,且付清全部购房款,业主可办理一副深港出入境私家车牌。

八、契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按深府[1994]230号的规定执行。

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按国家规定,依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

九、土地使用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卖或以出租、挂靠、外借等手段变相出卖开发经营权;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流通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应依法承担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处以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半年,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处罚:

(一)售楼广告不实;

(二)工程质量低劣;

(三)配套设施与图纸不符;

(四)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使用;

(五)售后服务差。

十一、严格控制微利商品房的销售对象。微利房原则上只供应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中央驻深单位及国营内联企业中户口在深圳符合享受微利房条件的职工。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宝安、龙岗区“购房入户”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在宝安、龙岗区实施“购房人户”政策,保证当事人购买享受人户政策的商品住宅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以下简称宝安、龙岗分局)分别是宝安区、龙岗区审核、确认购买商品住宅真实性及购房入户资格的主办机关。

第三条 《若干规定》发布之日起5日内,宝安、龙岗分局应完成下述工作。

(一)查清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992年l月l日至《若干规定》发布之日出售和待售的商品住宅,并须到现场核实。

(二)收回《若干规定》发布前已发出的空白房地产预售和现售合同,并收齐开发商已售出的且须报分局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四条 《若干规定》发布后,宝安、龙岗分局对已售出的商品住宅项目,可核查开发商的销售帐目。

第五条 宝安、龙岗分局分别成立房地产交易中心。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凡享受购房入户待遇的商品住宅必须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销售。

第六条 “商品住宅”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权的企业在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的,并经规划国土分局核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现楼不需此证)、《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后允许销售,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次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七条 两区所有商品住宅的买卖合同由各分局统一编号后交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管理。

所有商品住宅买卖均应采用统一编号的合同签订,并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加盖确认章。

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四份,开发商、购楼业主、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持一份,办理合同公证的由公证处持有一份。未办理公证的,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持有。

第八条 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将所持全部合同送分局备案。分局备案时应将合同中所填写的房号及建筑面积与预售审批资料中的《分户汇总表)核对,确保合同所签的商品住宅属首次转让及建筑面积准确。

实际建筑面积与《分户汇总表》有出入的,以分局测绘中队测绘的为准。

第九条 购房者个人入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男性应在18岁(含18岁)至55岁(含55岁)之间;女性应在18岁(含18岁)至50岁(含50岁)之间;

(二)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其他人户者系购房者的配偶或未婚子女;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五)没有犯罪记录。

第十条 购房者的未成年子女入户,可不受文化程度与年 龄的限制。

第十一条 购买外销商品房的境外购房者个人可为其在国 内的亲属按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申办蓝印户口。申请入户者如 系境外业主的父母,可不受文化程度与年龄的限制。

第十二条 采用分期付款和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购房者,需付清房价后才能享受“购房“户”待遇。

开发商收取购房款必须开具正式发票,不许开具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蓝印户口入户手续的购房者应填写市规划国土局统一印制的《购房入户认证审核表》,并报宝安。龙岗分局办理。

分局应在收到申请者的《购房入户认证审核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合格者发给《购房入户证明书》。

第十四条 购房者个人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入户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二)《房地产证》;

(三)《购房入户证明书》;

第十五条 购房取得的入户指标不得转让。个人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宅后再转让的,新的购房者不再享受购房人户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发展商不按规定要求申报材料而弄虚作假时,取消其出售商品住宅享受购房入户待遇。

第十七条 发展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已享受的购房入户待遇:

(一)签订假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为未付清房款的购房者出具已付清购房款的正式的发票;

(三)以骗取入户指标为目的而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将建筑面积提高;

(四)将《若干规定》发布前已售出的商品住宅重新出售;

(五)为他人以获取入户指标为目的的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八条 各分局负责办理蓝印户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规划国土局对整个审批过程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分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操作程序报市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分局在执行购房入户政策时所遇到的其他问题,应书面报市局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二:

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

深府[1994]2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为活跃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建立起完善的房地产市场新秩序,制定本规定。

一、国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及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国内公民可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宅。

二、预售(购)房地产的买卖双方依《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后,当预购方付足购房价款总额 25%以上时,可将预购的房地产再转让。预购方与再转让的受让方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背书记载再转让的情况,背书须载明再转让价格。预购方与再转让的受让方应自背书签字之日起30日内持背书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房地产登记机关应自办理转让登记后15 日内将房地产再转让的。情况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再转让的受让方将房地产再行转让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三、预购的房地产在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前再转让的,应比照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四、对房地产转让,暂免征契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内外销商品住宅的每套建筑面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状况自行决定。

六、内销商品住宅经市规划国土局地批准转为外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补内外销楼面地价差额的情况下,可外销商品住宅,外销差价的补交时间和估算办法,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规划国土局的规定办理。

七、对企业单位符合发放《房地产证》条件的,市规划国土局应加快登记发证步伐,以便企业运用其房地产权搞活经营活动,发展经济。

八、过去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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