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房税问题,市局已于1997年7月25日以深地税发[1997]374号文明确批复稽查分局。现补充,该文适用于内外资企业,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