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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的第二条关于自用的地下建筑,我市按以下方式计税: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50%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70%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通知》中的第三条关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五条中有关房产出租的规定执行。

三、上述补充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税政三[1987]109号)二十九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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