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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局暂不执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也不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二、各区局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时,需告知市局并统一编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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