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未纳入公有住房管理或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不符合免税条件,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营业税。
二、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且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楚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凡与《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1日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7日
← 上一篇
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