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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6]17号),现就2017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通告如下:

一、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日,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二、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2日、3日、4日连续3个休假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三、7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四、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4日、5日、6日、7日、8日连续8个休假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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