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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市长 许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政策,高效、有序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删除第三十五条中“本办法”字样。

三、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四、在第五十条后增加一条:“为了推进强区放权,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调整职责分工,创新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对条文序号重新编排。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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