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实现新旧税制的转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5号,以下简称“75号公告”)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7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一)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二)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于2013年12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三)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其增值税全部应税收入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二、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符合75号公告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三、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销售额。
四、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复印件;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试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如需调整最高开票限额的,可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变更)》。
六、自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均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函[2010]113号)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