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区(新区)外事(港澳)办公室: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按照《办法》和我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切实做到厉行节约,讲求实效。
二、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和住宿费,分别按以下具体规定执行:
(一)国际旅费。正市级及相当级别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级别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二)住宿费。正市级及相当级别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副市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三、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按以下具体规定执行:
(一)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伙食费标准为500港元/人/天,在具体执行中按早餐80港元、午餐210港元、晚餐210港元的标准包干使用,由本单位根据赴港澳人员境外实际用餐情况审核发放。
(二)因公临时赴港澳公杂费标准为300港元/人/天,在具体执行中按照市内交通费200港元/人/天、邮电及其他费用100港元/人/天的标准包干使用。交通工具或邮电等已由单位提供的,不再发放境外市内交通费或邮电及其他费用。
(三)驾驶深港两地牌公务车赴港的,随行司机不发公杂费,其伙食费标准根据境外实际用餐情况由本单位参照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伙食费标准审核发放。
四、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市区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统一执行,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执行。《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财外[2001]46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