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2]71号)以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管理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应税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实行资格管理,其余实行备案管理。具体操作根据本通知规定并参照征管流程有关增值税资格认定和增值税优惠备案规定。
二、试点纳税人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2012年11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原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宁波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表》等相关信息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在CTAIS或外围平台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或备案。文件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文,起始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
属于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制作《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属于资格类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并告知纳税人。
三、其他纳税人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的,按本通知规定提供的申请资料(详见附件),参照征管流程“认定管理”、“税收优惠管理”中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格认定和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享受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需要进行优惠资格备案。
五、纳税人未按规定资格认定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备案类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2.资格类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附件1:备案类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一)免税申请;
(二)《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三)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合同中注明的著作权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免税申请;
(二)《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三)《残疾人证》(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四)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免税申请;
(二)《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免税申请;
(二)《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宁波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对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宁波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五、离岸服务外包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免税申请;
(二)《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三)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六、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免税申请;
(二)《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许可证上注明的航运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七、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免税申请;
(二)《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八、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免税申请;
(二)《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三)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九、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免税申请;
2.《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3.驻甬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1.免税申请;
2.《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3.驻甬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免税申请(包括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等情况);
2.《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3.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
1.免税申请;
2.《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3.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1.免税申请(包括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等情况);
2.《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5.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1.免税申请;
2.《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
1.免税申请;
2.《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原件和复印件;
4.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免税申请;
2.《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附件2:资格类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一、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 免税申请;
(二)《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三)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原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提供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一)书面申请;
(二)《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三)民政部门颁发的《福利企业证书》或残疾人联合会书面认定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六)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宁波市残疾人就业单位资格认定审批表》;
(八)《宁波市残疾人就业单位安置残疾职工审核表》;
(九)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考勤工资汇总表;
(十)残疾职工身份证和残疾职工的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管道运输服务超税负即征即退增值税
(一)书面申请;
(二)《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三)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超税负即征即退增值税
(一)书面申请;
(二)《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三)人民银行、 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