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相关税收问题的函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在香港上市支付境外机构服务费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请示》( 徽银报[2014]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股票代码选取费用能否列入企业捐赠支出的问题股票代码选取费用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该笔费用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关于相关费用支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香港居民企业为你行提供的服务项目,其征免税判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等相关规定执行。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服务项目合同中有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保密性、限制性等条款规定,你行应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方面,对发生在境外的劳务项目,我国税务机关不予征税;对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劳务项目,应合理划分境内外劳务收入,如在境内提供的劳务部分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香港居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4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9]203号)要求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可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在境内提供的劳务部分构成常设机构的,香港居民企业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19号)要求履行相应程序,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相关费用支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你行请示中对相关服务内容及服务发生地点的描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相关规定,有关增值税的处理意见如下:
1.你行接受的上市公关财经及国际路演服务、上市印刷商服务中涉及增值税应税服务部分为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你行不需要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义务。
2.你行接受的香港联席公司秘书服务、上市合规顾问服务、上市境外律师服务,对在境外提供且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需要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义务;对在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应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义务。
3.关于上市财务顾问服务费用代扣增值税税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你行接受的财务顾问服务包含境内、境外两部分,应对总价款予以合理划分后代入公式参与计算,划分应以境内外实际接受的工作量为标准;工作量参照境内外接受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及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予以确定。
特此函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