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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各县(市)及盐都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总局和省局要求,市局决定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不动产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建筑业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样式

(一)《不动产发票》为电脑四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第二联办证联(房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第四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不动产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不动产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

(二)《建筑业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建筑业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建筑业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

(三)《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统一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蓝色。

二、用票主体和使用范围

(一)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两种。《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不动产发票》。

(二)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两种。《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

(三)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按照市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盐地税转发[2006]97号)及其相关文件执行。

三、发票开具的有关要求

(一)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总局和省局有关《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

(二)《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开具,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三)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凡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代开发票时先征税后开票。代开发票需同时加盖代开税务机关印章和代开票纳税人(收款方)印章。

(四)单位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应在“备注”栏内写明“无偿赠与”字样;其他享受免税的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在“备注”栏内写明“免税”字样。

(五)《不动产发票》“款项性质”填写收到的款项具体性质,分为四类: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售房款和其他。其中款项性质为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时,开票人只需向付款方提供第一联发票联,第二联办证联由开票人留存;款项性质为售房款时,按售房总金额(含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开具发票,向付款方提供第一联发票联和第二联办证联,同时收回已开具的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发票。

四、发票启用和工作衔接

省局开发的《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税控管理系统》的服务器搭建在市局,各地应积极配合该软件的推广应用。在省局有新的规定以前,原市局推广的《建筑业税收管理系统》继续使用。

自2007年7月16日起,各地即可向纳税人发放和使用《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

从2007年9月1日起,《江苏省盐城市销售不动产通用发票》、《江苏省盐城市建筑业通用发票》、《江苏省盐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停止使用。

各单位应对使用上述旧版发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纳税人已领购未使用旧版发票于监制章处剪角作废,同时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做纳税人发票缴销操作。停用发票的清缴工作应在2007年9月1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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