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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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