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
海关总署:
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方案》( 税委会[2014]5号)及有关实施程序( 税委会[2014]31号),根据最新签署的换文情况,从2017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的97%税目产品实施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6]31号)附表5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 税委会[2014]31号与税 委会[2014]5号网络上暂无资源。]
[最不发达国家名单增加了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两个国家,降低了从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进口产品的公司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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