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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4项香港原产商品,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见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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