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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启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珠海市从2010年4月1日起对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建筑安装业务启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同时该项业务停止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现行其他业务代开的发票不变。

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但未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而向税务机关申请门前代开的单位和个人。

特此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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