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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BP Asia Pacific Pte Ltd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请示》( 深地税发[2014]2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国税函[2009]601号),综合分析本案涉及 国税函[2009]601号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认定BPAP公司对承远公司派发的股息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是上述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5%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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