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正部分名称带“登记”业务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征管业务中名称带“登记”字样的事项进行了修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正原则
本次修正工作主要涉及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无明确政策依据的登记事项,法律、行政法规、税务总局部门规章规定的登记事项暂不做调整。
二、修正内容
本次修正共涉及17个业务事项和5张表证单书调整名称,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纳税人应当主动报送信息的事项,将“登记”改名为“报告”;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采集信息的事项,将“登记”改名为“采集”;部分事项根据业务本质和工作实际,将“登记”改为“报备”“说明”“备案”等名称。具体修正内容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各省税务机关征管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做好内部简要培训,密切关注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专人支持,加强运行监控,确保业务正常办理。
各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做好对办税服务厅人员的简要培训和服务引导,对已修改名称的表证单书要及时收缴,对外公开的办税指南也应同步更新,避免因工作衔接不畅给办税服务带来不便和误解。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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