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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 梅国税发[2009]14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排粉(又称排米粉、米排粉)属于米粉的一种,应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1995]5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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