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建筑规划区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产权处、各区、县(市)建设(房产)管理部门:
根据 《物权法》中关于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产权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建设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产权登记,由登记部门按照《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商品房现售证明书》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如该项目有车库部分需要预售的,开发企业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规划管理部门批准预售项目(含车库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车库部分的《规划单体设计方案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包含:未将车库面积纳入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通过出售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车库归属。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附赠或出租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未纳入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车位、车库,按照规划部门规定的配售比例,与买受人签订了出售、附赠或出租合同、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位、车库归属的,由买受人申请产权登记,登记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及办证所需相关资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建设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随商品房一并预售的,登记时按双方当事人就车位、车库的编号、预售面积、平面图、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登记。
买受人先预购商品房且办理登记备案后,再购买地下车位的,双方当事人可单独签订补充合同,并在补充合同内注明预售商品房的具体情况(包括预购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坐落、幢室号及预售合同登记号)。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按规定持有关材料及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申请登记备案。
五、车位、车库不单独发证。其中:与商品房一并购买的,有关车位、车库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应在所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状况栏内注记;购买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再购买车位、车库的,登记部门在原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状况栏内加注车位、车库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
六、业主在购买或通过附赠取得车位、车库后需单独转让的,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需出租的,应出租给该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