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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通知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9]98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应自文到之日起对《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改按0.45元/份的统一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的工本费收入,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2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各地及时做好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公示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国税局:

《关于申请核定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函》(粤国税函[2009]379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规格:24.1×10.16cm,三联电脑票)收费标准每份0.45元。

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144号)同时废止。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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