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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3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 国税发[2009]32号文的要求,认真填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表》(附件)。

二、 国税发[2009]32号文第二点第五小点所指“税收收入”应填报入库税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表》中的“税款所属时期”按税款入库时期填报。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按照 国税发[2009]32号文的要求,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表》的EXCEL格式连同收入增减原因分析以电子件形式上报省国税局。

四、各地要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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