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请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66号)的相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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