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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税前扣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17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39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省局就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范围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坏帐损失等,具体包括:

1、固定资产损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毁损报废损失、失窃损失、自然灾害损失及由于更新换代、技术进步等原因不能使用而需报废的固定资产。

2、存货损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存货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库存残缺霉变损失、失窃损失等。

3、坏帐损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财产损失不再采取随报随批的办法,企业于年度终了后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附送有关材料及填写《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

1、申报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附送下列资料:

(1)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企业资产清查报告、有关发票和记帐凭证;

(2)因毁损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注朋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发票和记帐凭证;

(3)因更新换代、技术进步等原因变卖固定资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转让合同、发票或资产评估报告:

(4)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有关司法机关的证明材料、有关发票和记帐凭证。

2、申请坏帐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附送下列资料: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形成的坏帐损失,应附送有关发票,记帐凭证及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欠款情况的法律文件;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坏帐损失,应附送有关发票、记帐凭证及企业的应收帐款催收记录、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或司法机关的判决资料。

如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意外事故而导致财产损失,可以采取随报随批的审批办法。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后,应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检查各种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格;

2、检查、核实企业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确认财产损失金额;

3、对企业财产净损失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幻,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净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的开发,应在立项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技术开发计划;

4、技术开发费预算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开发费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后,要及时对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进行审查,检查企业是否将技术开发费单独设帐管理,是否专款专用,并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口径严格核定其技术开发费的实际支出额。其中,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确认的以及企业申报不实的,应及时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颁;对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涂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外商投资企业所开发的项目成果必需经过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部门认可,并取得证明文件。各地要严格考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成果,对已取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部门确认证明文件的,要进一步审核其实际支出与所开发项目的对应关系,对开发项目以外的支出要及时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项目完成后二年内,凡未取得有关部门证明文件的,要将企业已抵扣的技术开发费冲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各地应运用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加强对亏损弥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在每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亏损额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采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述的行为而多报亏损数额的,无论是否已冲抵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是否正处在减免税期,均应作为隐瞒应纳税所得额,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于对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问题

各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对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取得的境外发票或凭证经过审查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作为计帐核算的凭证;对数额较大的,各地可通过情报交换请相关国家税务部门核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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